2026.11.03. 06:47

金監院提出K-IFRS第1118號導入5階段準備程序

營業損益定義全面改為剩餘類別
MPM揭露義務化,企業間可比性提升

金融監督院招牌。
金融監督院招牌。

2026.10.13. 公正經濟 — 金融監督院為因應明年1月1日實施的K-IFRS第1118號(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要求企業從影響分析到實際編製、驗證財務報表,分5階段進行準備。

金監院13日發布「2027年K-IFRS第1118號實施,請檢查準備狀況」新聞稿,提出影響分析、具體化主要會計政策與判斷標準、整備系統與結算程序、利用實際數據編製及驗證財務報表與比較資訊、補強缺失及最終準備狀態檢查等5大課題。

第1階段影響分析中,比較現行財務報表的表達與揭露方式及新準則要求,暫定分析需變更事項及對公司的影響。識別適用於企業的主要會計與揭露議題,如收益與費用的類別分類、主要營業活動、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MPM)等,並掌握新準則適用所需之額外資訊、數據及系統變更需求。

第2階段中,基於暫定影響分析結果,針對收益與費用類別分類、主要營業活動、MPM等主要議題,具體化實際編製財務報表時將適用的會計政策與判斷標準。重要會計政策與判斷事項應將相關事實關係與判斷依據文件化,以利後續一致適用。

第3階段中,為反映確定之會計政策與必要資訊,設計並反映需變更之系統事項,如會計科目、對應體系、財務報表及揭露格式等。整備資料收集、處理、檢討程序,以即時取得新損益分類及附註揭露等所需資訊,並依變更後之系統與業務流程,整備負責部門之角色與內部控制。

第4階段中,不僅建置系統,更利用實際數據預先編製依新準則之財務報表並驗證結果。比較依原準則之財務資訊與新準則適用結果,分析主要差異及原因,確認系統產出結果是否符合會計政策與原始資料,驗證並補強分類、計算上之錯誤或遺漏。

第5階段中,補強實際編製、驗證過程中發現之會計政策、數據、系統及結算程序上之缺失,並最終檢查是否處於可順利編製2027年首次適用財務報表之狀態。為使新會計政策與業務程序於實際結算過程中一致適用,向相關部門分享變更事項並實施必要教育訓練。

K-IFRS第1118號自2027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會計年度起強制適用,12月決算法人自2027年第1季財務報表起適用。新準則將損益表之收益與費用分類為營業、投資、財務、法人稅、停業單位類別,並新設各類別之中間小計表達等,對財務報表表達與揭露體系帶來相當大之變革。

金監院將與相關機構(韓國上市公司協議會、KOSDAQ協會、韓國公認會計士會等)共同透過教育、宣傳,支援K-IFRS第1118號之順利落地。另參考4月發布之「K-IFRS第1118號影響相關事前附註揭露模範案例」,引導企業於2026年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新準則適用之主要影響。

模範案例已透過上市公司協議會、KOSDAQ協會、韓國公認會計士會等相關機構發布,內容包含引導企業自今年第3季財務報表起,以附註記載會計政策變更事項、營業損益變動預估值、MPM相關事項等。金監院表示,今後將持續透過宣傳與教育,支援新準則順利於市場落地。

K-IFRS第1118號是國際會計準則(IFRS)大規模改組工作的一部分而制定的。IFRS基金會(現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於2021年4月發布《IFRS 18(財務報表列報與披露)》,這被評為自1970年代以來損益表列報方式的最大變化。韓國為反映IFRS 18的制定宗旨,於2025年12月制定並發布了K-IFRS第1118號。

新準則的設計旨在讓企業向投資者明確區分主業與投資、財務活動的績效,其核心在於將「營業損益」的定義從以「主要營業活動」為中心改為「不屬於投資、財務等其他範疇的剩餘範疇」。

由於K-IFRS第1118號具有追溯適用性,企業必須將首次應用財務報表中比較列報的過去財務資訊也按新準則重述。這意味著企業必須充分獲取過去數據,並能說明舊準則與新準則下的金額差異。金融監督院在近期指導中強調:「比較列報的過去財務資訊也必須按新準則重述,提前獲取必要資訊並實際計算、驗證數字非常重要。」

企業需將過去的損益項目重新分類以符合新範疇,並確認 MPM 相關資訊是否在過去已存在等重新作業。特別是 12 月結算法人自明年第一季財務報表起適用新基準,同時須重新編制 2026 年的比較資訊,預計將面臨雙重作業的負擔。

新引入的「管理層定義績效衡量指標(MPM)」披露,將企業在業績發布或IR資料中自行使用的非會計準則指標納入制度框架內。MPM是指企業以會計準則中沒有的名稱(如「調整後營業利潤」或「扣除一次性費用後的淨利潤」)定義並使用的利潤指標。此前,即使使用相同名稱,由於各公司扣除和加總的項目不同,導致企業間難以比較,受到不少指摘。

依新準則,企業於對外溝通中使用MPM時,應以附註揭露計算方法、與依準則之最相似損益小計(如營業損益)之調節明細、法人稅效果等。金監院於4月模範案例中,說明MPM之定義與揭露要求,以及MPM尚未確定時揭露評估進度等。

營業損益的重分類預計將對企業財務報表產生相當大的影響。在舊K-IFRS第1001號中,與主要營業活動相關的損益被視為營業損益;而在第1118號中,所有不屬於投資、財務、法人稅及終止經營範疇的收益和成本均歸類為營業範疇(剩餘範疇)。因此,原分類為營業外損益的固定資產處置損益等將進入營業範疇,而原本包含在營業損益中的權益法損益則被重新分類為投資範疇。

為防止資訊使用者混淆,金監院要求於附註中強制記載依既有方式之營業損益與依新準則之營業損益之差異及調節明細。此係為使投資人能區分並掌握本業產生之損益與投資、財務活動產生之損益。

現金流量表的列報方式也將變更。在採用間接法計算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時,起點從當期的淨損益變更為營業損益。此外,利息及股息相關現金流量的分類標準也發生變化。舊準則下,企業可選擇將利息收取和股息收入歸類為經營活動或投資活動;新準則下,原則上利息收取和股息收入歸類為「投資活動」,利息支付歸類為「財務活動」。

因此,企業須變更現金流量表編製方式,過去比較資訊亦須依新準則重編。金監院於模範案例中,引導企業以附註揭露現金流量表變更導致之營業活動現金流量變動明細及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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