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6.30. 公正經濟 — 航空安全技術院在興建無人機認證中心及起降場的過程中,遭施工廠商提起訴訟,指控其「支付了低得離譜的工程費用」。對此,監查院認定技術院確實無據調降該專案底價,並要求對未妥善處理業務的承辦人員予以懲戒。
國土交通部近日公開了這份「監查院監查結果處分要求書」。
技術院於2020年9月為執行「無人機認證中心及起降場新建工程(建築、土木、景觀、機械)」,參考設計服務成果等,依《以國家為當事人之契約相關法律》(國家契約法)公告招標,底價約為76億457萬韓元(約新台幣1億7,500萬元)。
隨後開標結果,位於仁川延壽區的A公司被選為第一順位廠商。
其後,技術院與A公司簽訂66億8,698萬韓元(約新台幣1億5,400萬元)的承包契約,但因未能在完工期限內完成工程等理由,契約遭到解除。
對此,A公司主張:「技術院未適用標準定額,逕自調整建築工程人工費的單價等,導致底價被縮減。該工程至少需要103億9,098萬韓元(約新台幣2億3,900萬元)。」並對技術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監查院認定技術院不當製作預定價格。
預定價格是指契約承辦人為作為得標價格基準,事先調查後決定的價格。預定價格的決定程序依序為:估算價格製作、設計價格或調查價格製作、底價製作、複數預備價格製作、預定價格書製作、預定價格決定等。
根據處分要求書,若經由設計服務依標準定額等成本計算資料製作工程成本計算書,在無特殊情況下,以工程成本計算書上的金額作為底價來發包工程,方屬妥當。
然而,本案業務承辦人、技術院無人機安全本部所屬職員B,以事業預算不足為由,在未調整數量、工項等明細的情況下,逕自將工程成本計算書中各細項明細彙整的直接材料費總額29億9,257萬韓元(約新台幣6,880萬元)調降為27億9,509萬韓元(約新台幣6,430萬元),幾乎砍掉了近2億韓元(約新台幣460萬元)。
人工費總額也在無正當依據下,從25億705萬韓元(約新台幣5,770萬元)逕自調降為23億3,084萬韓元(約新台幣5,360萬元),同樣刪減了約2億韓元。
B以這種方式將工程底價從原本的82億8,666萬韓元(約新台幣1億9,100萬元)調降6億8,208萬韓元(約新台幣1,570萬元)至76億457萬韓元,同時未告知契約部門底價調整之事實,便請求發包工程。
當然,不知情的契約承辦人在公告招標時,未揭露底價調整事由,便將作為預備價格計算基礎的底價以逕自調整後的金額公開。
監查院認定B違反了國家契約法。
依國家契約法第8條之2第1項規定,各中央機關首長或契約承辦公務員,對於將付諸招標或限制性招標等事項,應事先依相關規格書及設計書等製作預定價格,作為決定得標者及契約金額的基準。
同條第2項亦規定,契約承辦公務員等製作預定價格時,應考量契約數量、履行期間、供需狀況、契約條件等,反映適當金額以確保契約標的之品質、安全等。
此外,依國家契約法施行令第9條第1項規定,各中央機關首長或契約承辦公務員,若因物品、工程、勞務等契約的特殊性而無適當交易實例價格時,應以成本計算之價格為基準決定預定價格。此時,成本計算之價格應計算構成契約標的之物品、工程、勞務等的材料費、人工費、經費、一般管理費及利潤。
此外,依企劃財政部契約例規《預定價格製作基準》第2條第2項規定,契約承辦公務員製作預定價格時,不得不當調降標準定額所定數量、相關法令之基準價格及費用等,若有不得已事由調整價格,應在預定價格書中明示調整事由。
監查院基於上述法令,認定B在以成本計算之價格製作預定價格時,本應依標準定額等成本計算資料製作,卻違反此規定。
同時,監查院也認定B未能考量契約數量、履行期間、供需狀況、契約條件等,反映適當金額以確保契約標的之品質、安全。
此外,監查院亦指出,B本應避免不當調降標準定額所定數量、相關法令之基準價格及費用等,若有不得已事由調整價格,應在預定價格書等明示調整事由,卻未如此做。
因此,監查院要求航空安全技術院院長:「今後製作工程契約預定價格時,不得逕自調降標準定額所定數量、相關法令之基準價格及費用等;若有不得已事由調整預定價格,應在招標公告等明示此事,並徹底執行契約業務。」
此外,監查院也通報,對製作該案底價時以預算不足為由逕自調降底價等不當處理業務的職員B予以懲戒。
另一方面,此次監查也揭露技術院在該案中,還有「契約期間延長措施不當」、「未遵守實績報告措施期限」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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