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7.09. 公正經濟 — 一項法案已提交國會,要求建築物設計者與施工監理者在資訊通訊設施的設計及監理過程中,須接受資訊通訊技術師的協力。
國會產業通商資源中小風險企業委員會所屬的金禎鎬議員,近日代表發起這項《建築法》部分修正法律案。
現行《建築法》規定,設計者與施工監理者為確保基地安全、建築物結構安全、建築設備安裝等而進行設計及施工監理時,須接受依相關法律規定的關係專門技術人員的協力,包括開設註冊技術士事務所者、註冊為建設工程事業者等。
然而,隨著資訊通訊基礎設施日益高階化,資訊通訊設施的設計與監理重要性不斷提升,有人指出應將資訊通訊技術師明訂為關係專門技術人員,使建築物設計者與施工監理者在高速資訊通訊設施、智慧型家庭網路設施等資訊通訊設施的設計及監理過程中,義務接受資訊通訊技術師的協力。
為此,金禎鎬議員說明修正案的發起理由,是希望將資訊通訊技術師明訂為關係專門技術人員,使設計者與施工監理者在設計及施工監理過程中,能接受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的資訊通訊技術師協力,以提升日益高階化、專業化的資訊通訊設施設計、施工的安全性與品質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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