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3. 06:47

仁川環境公團遭揭發以草率方式組成及運營提案評估委員會

選任無資格者為評估委員候選人
無視委員會最低運作人數規定
多次省略撰寫評估會議紀錄

仁川環境公團全景。仁川環境公團
仁川環境公團全景。/仁川環境公團

2024.07.18. 公正經濟 — 仁川環境公團(理事長 Choi Gye-un)在推進多項公共事業過程中,被查出遴選無資格的提案書評議委員候選人,違反了招標相關規定。此外,該公團還被發現未滿足召開提案書評議委員會的最低人數要求,便強行進行提案書評審。經審計確認,該公團還忽視了製作委員會會議紀錄的義務規定,多次未製作會議紀錄。

仁川廣域市最近公開了包含上述內容的《2024年仁川環境公團綜合監查結果報告書》。

根據報告書,公團選任了無資格者為提案評估委員候選人。

公團在為2023年度上半年及下半年、2024年度新進職員招募代理勞務的提案評估委員會組成,選任具備人事及招募、契約、監查等領域專業經歷的評估委員候選人時,違反相關指引,選任了地方公營企業6級以下職員等為評估委員候選人。

根據行政安全部例規《地方自治團體招標時落選者決定基準》第7章「協商方式合同落選者決定基準」第4節「提案書評議委員會組建與運作」中「1. 委員會組建」的規定,委員會應由國家及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公務員、在合同方面學識與經驗豐富的人(相關領域專業機構或團體任職人員、專家、大學教授等)組成。

此外,《仁川廣域市提案評估委員會設置及運營規則》第4條(評估委員之資格等)規定,評估委員應為對該評估領域具有專業性之人。具體而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得擔任評估委員:▲國家及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公務員中,具有3年以上該評估領域工作經歷之7級以上公務員;▲政府投資機關、出捐機關、地方公營企業中,該評估領域技術職系5級以上職員或具有同等以上經歷者;▲大學助理教授以上且專攻該評估領域者;▲具有技術士或博士學位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經歷者;▲該領域專門機關、團體之任職員;▲市民團體代表,及其他為公正審查而認定有必要之人。

公團無視了提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需的最低人數規定。

若採用協商方式合同(協商合同)決定落選者,需依據《地方合同法施行令》第43條第9項組建並運作提案書評議委員會。此外,根據例規《第7章 協商方式合同締結基準 第4節 提案書評議委員會組建與運作》,應由包括委員長在內至少7人、至多10人組成的委員會,對投標參與者提交的提案書進行評審,並確定協商優先順序。

然而,仁川市指出,此類規定並未獲得遵守。

仁川市在這次審計期間檢查了該公團提案書評議委員會的組建與運作現狀,結果顯示,該公團在5項服務事業中,召開提案書評議委員會時,因個人原因缺席等導致出席委員不足7人,卻未採取聯繫備選評委或變更委員會日程等確保評委最低人數的適當措施,便召開了委員會。

公團疏忽了撰寫提案評估委員會會議紀錄。

依規則,事業發包部門之主管應撰寫並管理包含委員會會議時間、出席委員名單、主要發言內容等之委員會會議紀錄。

因此,公團在運營提案評估委員會時,應撰寫並管理包含上述內容之會議紀錄。

然而,監查結果顯示,公團在多次進行提案評估時,未撰寫會議紀錄。

仁川市對仁川環境公團理事長崔啓雲表示:「今後在協商契約業務處理時,請遵守提案書評審委員選定、委員會召開最低人數滿足、會議記錄撰寫等法令與指引,並對全職員實施提案書評審相關規定的業務研鑽。」研鑽指的是對某事深入研究的意思。

此外,公團還被一併指正多項錯誤業務,包括:▲有害化學物質處理設施管理疏忽;▲密閉空間作業安全教育等疏忽;▲災害危險設施之指定管理疏忽;▲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疏忽;▲體育設施管理疏忽;▲仁川環境公團角力選手團運營疏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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