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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經濟

2026.11.03. 06:47

社團法人章程變更決議定足數,優先適用章程規定而非民法

國民權益委員會中央行政審判委員會:允許依自主意思加重或減輕

國民權益委員會。國民權益委
國民權益委員會。/國民權益委

2024.07.06. 公正經濟 — 社團法人欲變更章程時,即使根據該章程已有決議定足數,仍因未滿足民法所規定的決議定足數而被拒絕許可,行政審判結果認為此舉違法且不當。

國民權益委員會所屬中央行政審判委員會4日表示,已撤銷地方自治團體以未符民法章程變更要件為由,駁回A社團法人章程變更許可申請之處分。

社團法人欲變更其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據此,A召開會員大會,出席約600名會員(總會員約800名),贊成約390名,經多數決議批准章程變更。

其後,A檢附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等文件,向主管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提出章程變更許可申請,但該地方自治團體依據民法第42條,以該社團法人僅約390人贊成,未達決議門檻為由,駁回許可申請。

依民法第42條規定,社團法人之章程須經總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變更,但但書規定,若章程就人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中央行政審判委員會認為,依A之章程,第17條將「章程修正相關事項」列為會員大會審議決議事項之一,第19條則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門檻為「會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會員過半數贊成」,此即社團法人章程就章程修正之人數所為之規定,應適用民法第42條但書規定。

中央行政審判委員會指出,一般而言,章程變更係修改團體基本規則之重要決定事項,但章程若未特別規定章程變更之決議門檻,而僅規定依會員大會一般決議門檻,尚不能視為未規定人數;且決議門檻得由社團法人會員依自主意思,較民法所定之決議門檻加重或減輕。

國民權益委員會中央行政審判委員會委員長 Park Jong-min 表示:「此次裁決在判例中亦難尋相同案例,係確立社團法人章程變更決議門檻解釋標準之具意義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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