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7.31. 公正經濟 — 保健福祉部在建置次世代社會保障資訊系統的過程中,明知系統的開發、測試、缺陷修補措施等尚未完成,卻仍強行開通系統,此事已被查明。調查還顯示,福祉部是基於「可利用佳節連假等解決系統問題」的模糊期待,強行推動系統開通。但系統問題的解決,並非在三四天的連假期間就能處理的程度。
監查院近期公開了包含上述內容的「次世代社會保障資訊系統建置專案推動實態」監查結果報告書。
根據報告書,福祉部依據《社會保障基本法》等規定,為整合、連結並處理、記錄及管理社會保障受給權人的選定及給付管理等相關資訊,自2010年起建置並營運社會保障資訊系統;為有效因應急遽增加的福利財政規模及服務處理量,自2020年起投入約1269億韓元經費推動次世代系統建置專案。
福祉部原規劃在次世代系統建置專案期間,分四次依序開通系統,其中由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公務員及社會福利機構從業人員等使用的核心部分——第2次開通部分,原訂於第2年度合約之工作事項完成(2021年12月)後的2022年1月開通,但因專案期間持續發生開發延遲等問題,開通時程歷經三次延期,最終在2022年9月開通。
然而,福祉部推動團透過與次世代系統建置廠商簽訂第2年度合約後,每週接收廠商的週業務報告,掌握第2次開通系統的實績工程進度等履約狀況,因此明知以第2次開通系統為基準的第2年度合約實績工程進度僅達計畫工程進度的50%至63%,履約嚴重延遲。
此外,福祉部推動團也透過廠商的週業務報告、營運委員會討論、監理業者的監理執行結果報告、資訊院回覆的第2年度合約檢驗意見等資料,明確認知到廠商履約延遲嚴重,難以在第2年度合約期間內完成工作事項,且截至合約結束日,履約延遲狀況仍未改善。
在此情況下,福祉部推動團團長及相關承辦人員自2021年10月至同年12月,與資訊院討論在履約未完成的情況下如何辦理檢驗,結果因若未將第2年度合約檢驗為完成,將無法執行專案預算而須繳回國庫等理由,向廠商徵取了承諾在第3年度合約期間內完成第2年度合約期間未履行工作事項的「履行承諾書」。
其後,以履行承諾書為依據,決定將第2年度合約檢驗為已完成,並於同年12月要求資訊院依據履行承諾書辦理第2年度合約檢驗。
資訊院雖判斷若依福祉部要求提交檢驗意見,可能因未向廠商課徵遲延違約金等事項,在日後監查院監查時產生問題,但以難以做出與福祉部要求不同的決定為由,決定向福祉部提交與事實不符的檢驗確認書。
此外,韓國社會保障情報院於2021年12月實施各部門驗收,確認出141件因功能開發未完成或未提交成果物等而未處理的不合格事項,但依照福祉部的要求,僅將各部門實際驗收結果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給福祉部驗收業務承辦人,正式的驗收確認書則將綜合驗收意見與事實不符地記載為「合格」,並以公文形式發送給福祉部。
另一方面,根據福祉部從廠商取得的履行承諾書內容,定期監理結果的改善建議事項144件中,僅12件(8.3%)完成矯正措施;第2次開通功能需求7106項中,僅174項(2.4%)完成檢驗;依資訊院檢驗結果的不適合事項203件中,僅68件(33.5%)完成處理,顯示第2年度合約的履約狀況明顯落後。
然而,福祉部推動團承辦人員明知從資訊院取得的檢驗確認書是依第2年度合約檢驗方針、與事實不符所製作,仍附上該檢驗確認書,分別草擬、審核、會辦、最終核定了「第2年度合約檢驗結果為適合」等與事實不符的報告。
不僅如此,福祉部高層雖透過其親自主持的現況檢討會議等,接獲推動團報告第2年度合約履約延遲嚴重、截至合約結束日(2021年12月)仍未改善,以及預計於2021年12月內辦理第2年度合約檢驗等訊息,卻僅認為檢驗是實務作業流程,未對第2年度檢驗結果進行任何確認,疏於對推動團的管理與監督。
此外,經查明,福祉部推進團於2022年9月進行次世代系統第二次開通時,在沒有明確判斷依據以確認是否適合向實際使用者開通系統的情況下,僅以「開通後可在Chuseok(秋夕)連假期間集中補足未完成事項」等模糊理由強行開通系統;在此決策過程中,更未就準備不足的情況及開通後的風險因素,向最終決策者部長提出具體報告,便逕行進行了第二次開通。
福祉部推動團在功能開發與測試等未完成的情況下第2次開通次世代系統,結果全國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承辦公務員及社會福利機構從業人員等提出系統錯誤、功能改善、資料校正請求等,僅2022年9月一個月內就受理了9萬567件系統改善請求相關使用者陳情(Service Request, SR);其後至2023年2月約6個月期間,又受理了30萬4800件SR。
監查院通知福祉部部長,依《國家公務員法》對不當處理次世代系統建置專案第2年度合約檢驗業務及第2次開通業務的承辦人員予以懲戒處分,並要求日後推動資訊化專案時,不得在履約未完成卻檢驗為完成,或系統開發及測試遺漏等導致開通準備不足的情況下,在無明確依據下向實際使用者開通系統,應確實辦理相關業務。
此外,監查院也對韓國社會保障情報院院長提出警告,要求日後執行福祉部的軟體專案檢驗業務時,不得在履約未完成的情況下,提交檢驗意見為完成的報告,應確實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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