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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經濟

2026.11.03. 06:47

資訊通信服務提供者須於知悉網路侵害事故後24小時內申報

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施行《資訊通信網法》修正案
建立防止再發措施的執行命令依據

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全景。科技部
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全景。/科技部

2024.08.14. 公正經濟 — 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表示,為確保發生網路侵害事故時能迅速應對,並落實防止再發所需措施的執行力,修正後的《資訊通信網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資訊通信網法)》將自14日起施行。

現行網路侵害事故應對體系中,由於缺乏明確的申報時點標準,導致侵害事故未申報、延遲申報等問題頻發,使得現場迅速支援難以啟動。此外,透過事故原因分析得出的強化保安體系等防止再發措施,本應促使發生事故的資訊通信服務提供者實質強化其保安水準,但目前此類措施僅屬「勸告」性質,導致侵害事故後續應對實效性不足的問題。

因此,為彌補上述不足,一方面整頓侵害事故申報制度,另一方面將侵害事故防止再發措施的履行命令依據及履行狀況檢查方法等,規定於《資訊通信網法》及其施行令中,從而建立了能讓資訊通信服務提供者實質強化資訊保護水準的制度基礎。

具體修正內容方面,首先整頓了侵害事故申報制度。

發生侵害事故時,為能及早阻止損害擴大並獲得專家支援,須迅速申報。據此規定,發生侵害事故的資訊通信服務提供者須於察知事故後24小時內,就已掌握的損害內容、原因、應對現況等事項優先申報(初次申報),申報後若就該事故另有新確認之事項,須於確認時點起24小時內補充申報,以避免因查明侵害事故原因等而延遲初次申報。

其次,建立了侵害事故防止再發措施的命令依據。

網路侵害事故的應對,除迅速申報外,徹底落實防止事故再發的後續措施同樣重要。據此,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建立了可將現行對發生侵害事故的資訊通信服務提供者所採取的「勸告」,提升為「命令」其履行防止再發等必要措施的依據。同時規定,將檢查資訊通信服務提供者是否履行該命令,就需補強之事項下達改正命令,若未履行改正命令,將處以3000萬韓元以下罰款。

科技部網路政策室長Ryu Je-myeong表示:「為將事故所致損害擴散及再發降至最低,基於迅速申報之原因分析及措施最為重要。科技部將致力使事故申報及後續措施體系妥善落實,讓企業獲得各種資訊保護技術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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