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TC於去年9月公開徵求對競業禁止協議的意見。我認為相當多的競業禁止協議很可能違反反壟斷法。這是找出可能違法的協議並執法所邁出的第一步。本次研討會也是為了理解競業禁止協議在現實中產生的後果,並將執法資源集中於對競爭和勞工造成最大傷害的協議。
首先,說明我為何反對前委員會的競業禁止規則。2024年制定的這項規則禁止幾乎所有競業禁止協議,使超過3000萬份既有契約失效,重新分配超過5000億美元的財富,並使46個州的相關法律失效。我同意競業禁止協議可能產生反競爭效果。我反對的是權限問題。在一個世紀以來的法律中,沒有任何條文授權在全國範圍內禁止特定契約。
這是我們是否為自治之民的問題。制定適用於全社會的一般規則屬於立法,憲法將此權力僅賦予國會。議員透過選舉對選民負責。若未經選舉的官員取得立法權,政府將不再是民有、民治的政府,而是官有、官治的政府。最終法院阻止了這項規則,規則未能實施,未能保護任何勞工。
我們可以利用國會實際賦予的手段來保護勞工。FTC在徵求意見後,對兩家使用反競爭性就業限制協議的企業提起訴訟。這些協議不僅阻止勞工尋找更好的工作,還對因人才流動而受益的競爭企業和消費者造成損害。
禁止競業協議是一個數百年來的問題。1414年,英國法院拒絕執行一份為期6個月的禁止競業協議,認為它侵犯了工人的生計權利。隨後,法院開始審查協議的合理性。購買企業的人需要保證賣方不會立即開設競爭對手的企業。沒有這種保證,沒有人會願意購買企業。由此確立了「合理性審查」,即審查協議是否僅在公平保護一方利益的範圍內,且寬度不足以損害公共利益。在《謝爾曼法》早期的判決中,當時的法官威廉·霍華德·塔夫脫也闡述了根據事實情況審查協議是否合理必要於某種親競爭目的的方法,如今美國大多數州都遵循這一方法。
競業禁止協議的害處有兩方面。第一,削弱勞工的談判能力。由於離開尋找更好條件的風險降低,雇主改善薪資和勞動條件的動機減少,勞工失去槓桿。至少在部分情況下,實證研究也支持這一點。第二,阻止競爭企業獲得熟練人才,阻礙其進入和擴張,而損害最終由本可享受更低價格和更多創新的消費者承擔。壓制競爭並非雇主的正當利益。我們起訴的美國最大寵物殯葬業者據稱曾表示,在競爭者「規模較小、威脅較低」的市場中,可以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承擔風險」。據稱他們還表示,因為員工轉投競爭對手的「風險」而必須簽訂協議。這意味著協議的目的在於抑制競爭。
FTC按個案執行。標準是協議是否是為雇主的親競爭利益而設,且是否被嚴格限制在必要範圍內。保護商業秘密或企業專屬技術培訓投資可能是正當的。然而,顧客流失可透過禁止誘導顧客的協議來防範,資訊洩漏則可透過保密協議與商業秘密法來阻止。如果存在較不限制的手段,仍阻止競爭本身則難以正當化。無限期或全國範圍的協議幾乎不可能是必要的。
也有人批評說一刀切的禁令是唯一答案。然而FTC並無制定此類規則的權限,案件別執行符合司法傳統與反壟斷法原則。對一家企業的制裁也會產生「透過執法的教育」效果,使其他企業自行修正協議。每當FTC制裁時,律師事務所會向客戶發送風險提示函。我們將以單一案件保護盡可能多的勞工,並將重點放在協議負擔最重的行業。
試圖抑制競爭或勞工議價能力,或使用範圍與期限無限制的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將受到制裁。所有企業請重新檢視現有的協議。沒有正當理由的競業禁止協議時代已結束。欲簽訂協議的企業必須做好防禦準備。
來源: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競業禁止協議研討會演講(2026年1月27日,美國華盛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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