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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經濟

2026.11.03. 06:47

《公司治理法》施行令修正案通過韓國國務會議…「規定職責結構圖具體內容」

預計公開指南及運作指引

金融委員會。金融委員會
金融委員會。/金融委員會

2024.06.11. 公正經濟 — 為規定《金融公司之公司治理法(公司治理法)》中委由總統令處理的事項等,該法施行令修正案於11日在Gukmu Hoeui(韓國國務會議)上獲表決通過。

修正後的施行令規定了法律委由施行令處理的細部事項,包括職責結構圖應包含的職責具體內容、各金融業別提交職責結構圖的時間點,以及高管及代表理事等內部控制等管理義務的具體內容。

此外,將《個人金融債權管理及個人金融債務人保護法》等新制定的金融法令等,增列於公司治理法施行令第5條的金融相關法令中。

修正後的施行令預計於本月內公布,並將於法律施行日7月3日起生效。此外,為規定《公司治理法》及《公司治理法施行令》委由下位法規處理的事項,《公司治理監督規定》修正案也計劃在本月底前由金融委員會提議並表決通過。

金融委員會與金融監督院表示:「隨著修正後的公司治理法實施,金融公司高管將被分配職責,並就被分配的職責承擔內部控制等管理義務,預計高管對內部控制的認知將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出現金融業內部控制行為的根本性轉變。」

雙方還表示:「今後計劃繼續與金融業溝通,努力使職責結構圖等成為強化金融業內部控制的實效制度,並使其順利落地生根。」

規定職責結構圖應包含的具體職責內容

職責結構圖中應包含的職責,是指金融公司或金融公司高管依據金融相關法令等應遵守的事項,在內部控制等的執行與運作方面所承擔的責任。這些職責被劃分為:▲指定特定負責人執行的業務相關職責;▲金融公司取得許可證等執行的業務相關職責;以及▲為經營金融公司取得許可證等執行的業務而進行的經營管理相關職責等。

在職責結構圖中可被分配職責的金融公司高管中,排除非董事會主席的外部董事,並納入非高管的法務監察人及風險管理負責人。此外,《金融公司治理監督規定》修正案還規定,也可向「比照高管執行該業務的員工」分配職責,以便金融公司根據個別組織、業務特性等適當分配職責。金融公司的代表理事等應依據法律分配職責,以避免職責遺漏或重複;施行令則規定在分配職責時,應制定職責結構圖,以免過度集中於特定高管。

規範各金融業別提交職責結構圖的時間點

關於法律委由規定的各金融業別職責結構圖提交時間點,鑑於金融公司的負擔,依據其特性及規模差異化地規定了制定及提交職責結構圖的時間點。

除依法律已規定責任劃分圖提交期限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資產5兆韓元(約新台幣1180億元)以上的金融投資業者,以及資產5兆韓元(約新台幣1180億元)以上的保險公司外,資產未達5兆韓元(約新台幣1180億元)的金融投資業者、資產未達5兆韓元(約新台幣1180億元)的保險公司、資產5兆韓元(約新台幣1180億元)以上的授信專門金融公司,以及資產7000億韓元(約新台幣166億元)以上的相互儲蓄銀行,須於法律施行日7月3日起2年內提交責任劃分圖;其餘金融公司則須於法律施行日起3年內提交責任劃分圖。

依據法律修正的高管內部控制等管理義務,自首次制定職責結構圖並向金融當局提交時起適用;高管積極資格要件確認、披露及報告等義務,則自首次制定職責結構圖並向金融當局提交後選任高管時起適用。

納入高管內部控制等管理義務細部內容

被分配職責的金融公司高管應依據法律,就所管職責採取「檢查員工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標準等情況」等內部控制管理措施;修正後的施行令還規定了「為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標準而支持員工教育訓練」、「要求對違規員工進行調查及處罰」等額外的內部控制管理措施。

金融公司代表理事等應依據法律,採取「檢查高管履行內部控制管理義務情況」、「檢查可能導致員工違反法令等的潛在風險因素或薄弱領域」、「為防止員工違反法令等長期化、重複化而採取的措施」等內部控制總括管理措施。

修正後的施行令規定,代表理事等應檢查的潛在風險因素或薄弱領域包括「多名高管報告的相同或類似內部控制等相關事項」等;並規定代表理事為防止員工違反法令等長期化、重複化而採取的措施包括「發生違反法令或內部控制標準等情況時,檢查類似違規案例發生的可能性」等。

制定指南協助新制度落地

金融委員會為使職責結構圖等新制度在金融業穩定落地,持續與金融監督院、金融協會及金融界溝通,並廣泛徵求意見。目前正進行制定包含對金融界在此前討論過程中提出的疑問之回答方向的指南的工作。

該指南預計將包含關於「職責說明及分配方法」、「代表理事內部控制總括管理義務詳細內容」等與修正後公司治理法執行及運作相關的多種疑問(爭點)的回答內容。

此外,鑑於金融界對引入內部控制管理義務可能導致處罰加劇的擔憂等,正與金融監督院一起進行制定「內部控制責任相關處罰及免責標準運作指引」的工作,以提高內部控制處罰的可預測性及透明度。該指引預計將包含「啟動內部控制責任釐清標準」、「處罰時考慮是否盡到相當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等內容。

指南及運作指引計劃在徵求金融界額外意見並向金融委員會報告等程序確定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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