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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經濟

2026.11.03. 06:47

有必要改善向行政機關傳遞違憲·違法性司法判斷的方式

國會立法調查處發布《議題與論點》報告

國會立法調查處
/國會立法調查處

2024.06.24. 公正經濟 — 國會立法調查處於25日表示,已發布題為《行政立法之司法控制實效提升方案》的《議題與焦點》報告。

報告指出,依憲法規定,當命令、規則、處分是否違反憲法或法律成為審判前提時,法院有權對此進行審查。

然而,即便法院判定命令、規則等違憲或違法,其效力亦非立即喪失,仍須由主管行政機關予以修正。

政府有義務改善被有權機關判定為違憲、違法的法令,但在法院判決或行政機關內部準司法程序(如行政審判)等司法程序中做出的違憲、違法性判斷傳達至有權機關的過程中,仍存在需要改善之處。

報告審視了現行制度所出現的問題,並探討了未來制度改善可供參考的解決方案。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6條將通知對象限定為行政安全部長官、通知範圍僅限最高法院判決、公告方式僅限刊登於政府公報,此規定在推動改善立法方面存在局限。因此,可考慮擴大通知對象、擴大通知範圍,以及在公告內容中增列判決之重要要旨等方案。

目前僅在行政訴訟中設有通知制度。然而,民事與刑事訴訟以及非訟事件也存在規範控制,因此亦需在相關程序中建立依據。

也就是說,依《行政審判法》規定,在中央行政審判委員會以外的審理過程中所做出的違法、不當判斷,也需要建立傳達至主管行政機關及負責法務、法令整備的部門等的管道。

現代行政常以行政立法作為達成目的的手段,因此對行政立法的適當性控制日益重要。特別是憲法所預設的司法控制等,為確保其實效而缺乏立法反饋系統的部分,應優先予以糾正。

為確保行政的合法性及保護國民基本權,需整備使司法程序所作判斷能適當反映於立法改善的渠道。

報告結論指出,就尊重憲法機關的角度而言,應在不損害機關自主性的範圍內進行檢討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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