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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經濟

2026.11.03. 06:47

仁川西區未公開提案書評委名單遭行政審判敗訴

仁川行政審判委員會:「有必要進行事後審查」
對缺乏法律依據的違法行政行為踩下煞車

仁川西區文化會館。仁川西區
仁川西區文化會館。/仁川西區

2024.07.06. 公正經濟 — 仁川西區(區長姜汎錫)因未公開「西區文化會館改建工程音響影像設備採購」專案的提案書評審委員名單,且缺乏法律依據,在行政審判中敗訴。

該專案於去年11月招標公告,預估金額為18億2651萬韓元(約新台幣4.39億元),旨在更換老舊的音響系統及基礎設施,以建立能穩定演出場館並滿足多樣化演出導演的音響系統。

西區在發包該專案時採用「協商方式契約(協商契約)」方式進行提案書評審。然而,在專案推進過程中,湧現大量關於提案書評審不公的舉報,指稱西區以「音響監督」為主組成評審委員名單,被稱為「掃地式」(獨攬)操作。

《公正經濟》為查證疑點是否屬實,向負責該專案的西區文化觀光體育課要求公開提案書評審委員名單資訊,但專案負責人回覆稱,經部門內部審查,準用企畫財政部例規「協商方式契約締結基準」,故無法公開名單。

對此,《公正經濟》向仁川廣域市行政審判委員會提起行政審判,請求撤銷西區不公開資訊的處分。仁川行政審判委員會近日裁決,要求西區區長公開相關資訊。

仁川行政審判委員會指出,公開提案書評審委員名單所獲利益大於不公開名單所保護的利益,並認為該名單不屬於《資訊公開法》規定的不公開對象資訊。

此外,提案書評估委員既已執行提案書評估此一公共任務,難以斷言公開名單以確保業務執行透明度、明確責任歸屬的利益,會小於不公開所能獲得的利益。

同時,委員會強調,為了事後審查提案書評審是否由無迴避或迴避事由的委員合法組成,也有必要公開評審委員名單。

仁川行政審判委員會還判定,名單的事後公開不會損害提案書評審業務的公正性。

因為名單僅記載評審委員姓名,不包含具體審查過程或能特定、推斷各委員意見及評分等事項。因此,即使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也難以認為將導致委員在未來同類評審程序中無法自由評審,或對評審業務的公正執行造成顯著障礙。

仁川行政審判委員會判定,《地方自治團體招標時決標者決定基準(行政安全部例規)》似乎基於這些理由規定應公開評審委員名單。

因此,結論認為該名單不屬於《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第6號規定的不公開對象資訊。

此外,仁川行政審判委員會明確指出,西區主張地方自治團體可準用國家契約法令或調達廳規定,此說法不符合法理。

西區一直主張,依據「協商方式契約締結基準(企畫財政部例規)」可不公開評審委員名單,或依據「調達廳協商方式契約提案書評審細則」應不公開實名。

對此,仁川行政審判委員會判定,「協商方式契約締結基準」是規定依《國家契約法施行令》第43條及第43條之2進行協商方式契約締結所需事項的規範,適用於以國家為當事人的契約,故不適用於以西區等地方自治團體為當事人的契約。

「調達廳協商方式契約提案書評審細則」適用於由調達廳長執行提案書評審的、以協商方式締結的物資及一般服務契約。由於並非調達廳長代西區執行提案書評審的情形,故以此為依據不公開名單亦屬違法。

最重要的是,仁川行政審判委員會表示:「從《資訊公開法》保障國民知情權、確保國民參與國政及國政運營透明度的立法目的與宗旨來看,公共機關公開其持有及管理資訊應為原則。作為資訊公開的例外,是否屬於不公開事由需嚴格解釋」,對公共機關無節制的資訊不公開行為提出嚴厲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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