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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經濟

2026.11.03. 06:47

科學技術事業化振興院,技術費徵收負責人育嬰假致業務停擺

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公布綜合監查結果

科學技術事業化振興院網站。
科學技術事業化振興院網站。

2024.07.14. 公正經濟 — 主要業務為徵收與管理技術費的科學技術事業化振興院(院長金鳳洙),竟被發現怠忽此項業務。

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近日公開了包含上述內容的《科學技術事業化振興院綜合審計結果》。

技術費是指,對於技術開發事業最終評價結果為成功的課題,實施權人為取得實施研究開發成果之權利(實施權),而向國家、專門機構、擁有研究開發成果之機關支付的款項,包括現金或等值有價證券等。

依《國家研究開發創新法》(創新法)施行令,技術費等繳納義務機關若直接實施研究開發成果而產生收益,應於實施之日所屬年度之次年6月30日前,向中央行政機關首長提交銷售額相關資料。

此外,技術費等繳納義務機關應自收益首次發生之日所屬年度之次年起,至5年屆滿之日或研究開發課題終止之日起7年屆滿之日中較早到來之日止,每年依收益發生年度計算之繳納金額,向中央行政機關首長繳納。

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部長依《科技部所管科學技術領域研究開發事業處理規定》,將技術費徵收及管理業務委託給振興院。

因此,振興院應依創新法施行令,以首次銷售額發生起5年或課題終止起7年為基準,定期管理是否產生政府繳納技術費。

然而,科技部監查結果顯示,振興院一直漏失技術費徵收與管理的定期檢查。

振興院在A事業於2021年終止後,截至2023年並未採取任何技術費徵收措施。

在B事業中,振興院截至2022年仍有採取技術費徵收措施,但自技術費徵收執行負責人請育嬰假後,2023年的負責人未履行技術費徵收措施。

在C事業中,振興院負責人截至2022年仍有採取技術費徵收措施,但2023年未履行技術費徵收措施,以各種理由疏忽技術費管理。

此外,依據研究開發業務處理規定等,若新聘僱青年員工的企業維持雇用達2年以上,在申請技術費繳納緩期時,振興院應審查該事實並決定是否緩期,但振興院未執行技術費減免適用及未繳管理等方面的審查。

振興院亦未妥善執行技術費總管業務。

振興院因無統一標準,各事業負責人各自執行技術費業務,因此應建立不受負責人個人變動或事業終止與否影響、能有效徵收與管理技術費的體系。

然而,振興院《事務分掌指針》中D組的主要業務雖包含「技術費總管管理」,但D組目前執行之技術費相關業務僅限於彙整各事業徵收之技術費並返還韓國研究財團(科學技術振興基金)等消極處理。

科技部指出,因此振興院甚至未掌握機構層面技術費徵收對象事業及技術費未繳金額之整體現況,亦無驗證個別負責人執行之業務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

科技部表示:「振興院自成立之初即以整合、追蹤管理研究成果為目的而設立,因此有效的研究成果管理是機構的核心功能,而作為研究成果管理核心的技術費管理,其重要性具有無法與其他功能相比的重要價值。」並嚴厲指責振興院錯誤的技術費管理與徵收業務行為。

科技部向科學技術事業化振興院院長通報:「請採取措施,建立機構層面的技術費調整委員會組成與運作,或指定專責人員等,制定技術費處理之統一標準及檢查體系,使技術費管理系統化。」並表示:「對於雖被賦予技術費總管管理業務,卻未制定機構層面統一標準等消極處理業務之相關人員,予以『注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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