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7.19. 公正經濟 — 為杜絕線上「暗黑模式」這種巧妙欺騙消費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法,政府將著手修訂法令。
公平交易委員會18日表示,為配合經修訂的《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簡稱《電子商務法》)施行,將自18日起至8月27日,對規定相關必要事項的《電子商務法》施行令及施行規則修正案進行立法預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計劃在立法預告期間充分收集利害關係者、相關部會等意見,隨後經法制處審查等相關立法程序,於下半年完成修訂。
今年2月15日修訂的《電子商務法》,針對過去消費者受害案例多發、但現行法規難以規範而存在立法空白的6種線上「暗黑模式」,新設了監管內容。
此外,若違反線上暗黑模式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將對業者課予改正措施及罰鍰;若符合一定要件,亦可處以停業或課徵怠金。
公平會表示,為確保修訂後的《電子商務法》順利施行,需具體化施行令與施行規則所委任的事項,訂定暗黑模式相關違規行為的停業處分及罰鍰基準,並整頓其他未盡事宜,因此擬定本次下位法規修正案。
具體化增額或轉為付費前的消費者同意與告知期限
修訂後的《電子商務法》為防止消費者因未能確實認知定期付款金額調漲或轉為付費的時點而受損(「隱藏續訂」類型),規定通訊交易業者於下列情形,應在調漲或轉換前,於總統令規定期間內取得消費者對變動前後價格等的同意,並通知消費者取消或終止的條件、方法等:▲定期付款金額調漲時;▲商品等無償提供後轉為付費定期付款時。
因此,本次施行令修正案規定,定期付款金額調漲、轉付費前的消費者事前同意與通知期間為:▲定期付款金額調漲時為30日;▲轉為付費時為14日。
具體化不允許重複要求的最短期限
修訂後的《電子商務法》禁止以彈出視窗等方式重複要求消費者變更已選擇、決定之內容,妨礙消費者自由決策的行為(重複干擾類型)。
但若要求變更該選擇、決定時,消費者能選擇在總統令規定期間以上不再收到此類要求,則不在此限。
因此,本次施行令修正案規定,若消費者能選擇7日以上不再被要求變更已選擇、決定之內容,則排除於重複干擾之外。
具體化無法標示或廣告總金額的正當理由告知方式
修訂後的《電子商務法》禁止在透過網路商城顯示、廣告價格的首頁,雖能告知消費者為購買、使用該商品等所必須支付的總金額,卻無正當理由僅顯示、廣告其中部分金額的行為(逐步揭露定價類型)。
但若有無法顯示、廣告總金額的正當事由,且依總理令規定將該事由告知消費者,則不在此限。
因此,本次施行規則修正案規定,若在顯示、廣告價格的首頁告知消費者:因正當事由無法顯示、廣告總金額,且額外項目已排除,並可能因消費者選擇而使額外項目價格有所不同,則排除於逐步揭露定價之外。
訂定暗黑模式相關違規行為的停業處分與罰鍰基準
修訂後的《電子商務法》規定,若違反線上暗黑模式的作為及不作為義務,將對業者課予改正措施及500萬韓元以下罰鍰;若符合一定要件,可處以1年以內停業或課徵怠金,因此有必要訂定具體的停業及罰鍰基準。
因此,本次施行令修正案將6種類型暗黑模式相關違規行為新增為停業及罰鍰處分對象,並新設依違規次數而定的停業期間及罰鍰金額基準。
其次,在個人資訊保護方面,新設授權條款,允許透過公告委託公開投訴頻繁網路商城的程序;並整頓通信銷售業者申報及變更申報時,負責公務員核對的行政資訊共同利用資訊,使其與實際情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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