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7.17. 公正經濟 — 在以國家為當事人的契約中,必要時可在單一契約中決定多位中標者。若通過自願申報不當共同行為而獲得整改措施或罰款減免,則可減免投標參與資格限制。
企劃財政部16日預告了包含上述內容的《國家為當事人的契約相關法律》(國家契約法)施行令部分修正案。
企劃財政部說明,此次修正旨在考量契約目的等,必要時允許在一個契約中決定兩個以上的投標者為得標者,以支援達成契約目的;並依據《獨占規制及公平交易相關法律》(公平交易法)第44條,若透過自首不當共同行為事實等獲得糾正措施或罰鍰減免、免除,則可減免或免除投標資格限制處分,以誘導自首。
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允許決定複數得標者(修正案第47條之3)。
這是因應允許在一個契約中決定複數得標者的修正國家契約法於9月27日施行而採取的後續措施,規定了可決定複數得標者的情形。包括▲物品維修或設施維護、保養 ▲評價、鑑定 ▲為應對契約不履行狀況等情形,必要時可決定複數得標者。
企劃財政部期待,修正實施後,考量契約目的等,必要時允許在一個契約中決定複數得標者,可支援有效率的契約程序進行及達成契約目的。
若透過自首等獲得公平交易法上的罰鍰等減免,則可減免國家契約法上的投標資格限制處分(修正案第76條第15項)。
這是因應允許在公平交易法上透過自首等獲得糾正措施或罰鍰減免時,減免國家契約法上投標限制的修正國家契約法於9月27日施行,而規定此類情況下具體減免範圍的後續措施。
企劃財政部認為,在投標串通行為中,若自首可獲得國家契約法上投標限制處分的減免,將能誘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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