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3. 06:47

國情院推動設立繼承國家保安技術研究所的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

「將提升安保技術研究機構的專業性」

國家情報院。國情院
國家情報院。/國情院

2024.09.05. 公正經濟 — 政府已著手將現有的國家保安技術研究所承接為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管理機構也將從現行的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與國家情報院的二元化體系,一元化為國情院。

國情院於5日對包含上述內容的《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法》制定案進行了立法預告。

國情院表示,近期為應對人工智慧(AI)、量子等新技術衍生的安保威脅而確保技術,已成為國家安保的必要要素,並判斷國家安保機構為迅速應對急劇變化的安保環境,適時取得相關技術至關重要。

然而,由於安保技術具有需要高度保密性的特性,透過民間確保技術存在局限性;且缺乏與國家安全機關渾然一體、開發敏感技術的專業研究機構,因此認為制定政府層面應對未來國家安全的對策刻不容緩。

國家安保技術目前在「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所屬韓國電子通信研究院附設研究所」進行研發,但由於管理體制在國情院與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之間二元化,難以充分發揮研究實力,因此判斷在滿足國家安保技術需求方面存在局限。

對此,國情院說明制定理由稱,將把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所屬韓國電子通信研究院附設研究所移交至國家安全機關即國家情報院之下,以改善國家安保技術研發體制,並為加倍提升作為安保技術研究機構的專業性,擬設立「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

此外,將明確界定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的業務,並將理事會組成及院長、任員相關事項納入制定案,以制定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的有效營運方案。

同時,為支應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的設立、研究、營運等所需經費,將允許支付出捐金,並要求於每個事業年度開始前,將事業計畫書與預算書提交給國情院院長,藉此規範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營運所需事項。

檢視制定案的主要內容,制定案明確了目的(案第1條),即為國家安保與維護國家利益所需的科學技術領域研發及技術支援等。

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的設立(案第2條及第4條)為法人,其主要事務所所在地以章程定之,並得依章程規定設置附設機構或分院。

任員組成(案第7條及第8條)設有包含理事長及院長各1名在內的15名以下理事,以及1名監事,其職務及其他必要事項以章程定之;並為審議、議決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的重要事項而設置理事會。

亦納入營運財源依據(案第11條)的規定。政府為支應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的設立、營運、研究所需經費,得支付出捐金。

關於事業計畫書等的提交(案第14條),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應於每個事業年度開始前,將事業計畫書與預算書提交給國家情報院院長並獲得批准。

制定案亦納入自主經營及對外合作研究保障(案第6條及第19條)。政府保障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在研究與經營上的獨立性與自主性,並盡可能保障與國內外大學及研究機構等的研究合作、學術交流等。

另有關於國家保安技術研究所的關閉及承接為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案附則第5條至第8條)的規定。國家保安技術研究所視為於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設立同時關閉,原隸屬國家保安技術研究所的職員,視為於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設立登記日被聘用為其職員。此外,國家安保技術研究院應承接國家保安技術研究所的預算、權利、義務之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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