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7.09. 公正經濟 — 教育部於9日表示,《高等教育法》部分修正案、《學院法》(學院的設立、營運及課外教習相關法律)部分修正案、《韓國教職員共濟會法》部分修正案等已在Gukmu Hoeui(韓國國務會議)審議、議決,並提交國會。
現行《高等教育法》第34條之3規定,入學審查官在離職後三年內不得依《學院法》第2條第1款設立學院或就職於該學院,且無論名稱如何,亦不得設立或就職於專門從事入學諮詢的業者。然而,依《學院法》設立教學所或從事課外教習的行為被排除在限制對象之外,導致制度上存在盲點,且違反時缺乏制裁規定,難以確保實效,受到批評。
為彌補此問題,教育部於2021年11月曾向國會提交《高等教育法》及《學院法》部分修正案,但在第21屆國會因任期屆滿而被廢止,隨著第22屆國會成立,將再次推進修法。
《高等教育法》修正案將對未滿離職後三年之入學審查官的限制行為,除禁止設立學院或就職於入學諮詢專業業者外,亦新增依《學院法》第2條第2款設立「教學所」及依第2條第3款從事「課外教習行為」,以消除制度上的盲點。
此外,將新增罰則規定,對違反就業限制等規定的退休入學審查官,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萬韓元(約新台幣22萬5000元)以下罰金,以確保制度的實效性。
《學院法》修正案將把違反《高等教育法》第34條之3的情形納入學院、教學所、個人課外教習設立、營運登記(申報)的缺格事由,並在離職入學審查官申報設立或營運教學所或個人課外教習時,使該申報失效,以補強現行制度。
同時,賦予市、道教育監對聘用退休未滿3年之入學審查官擔任講師或學院法人任職人員之學院,可於1年內處以停止授課或撤銷學院登記之依據。
李周浩副總理兼教育部長官表示:「以私教育市場為媒介侵害大學入學公平性的問題,是實現公共教育正常化與革新的優先課題。我們將持續努力確保專責大學選拔學生的入學審查官之職業倫理,以提升社會對大學入學公平性的信任。」
此外,教育部根據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對個人情報侵害因素的評估結果與建議,制定了《韓國教職員共濟會法》部分修正案。
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曾建議,將韓國教職員共濟會可處理的唯一識別資訊具體化為「居民登錄號碼、護照號碼、外國人登錄號碼」等。
此次修正案因在第21屆國會審議期間屆滿而被廢止,隨後重新推進。修正案將韓國教職員共濟會在處理會員薪資等事務時可處理的「唯一識別資訊」種類具體化為「居民登錄號碼、護照號碼、外國人登錄號碼」,並將需要「健康相關資訊」的事務範圍限定於會員的負擔金、會員薪資及貸款相關事務。
李周浩副總理兼教育部部長表示:「為明確限制韓國教職員共濟會處理的唯一識別資訊種類,以消除個人情報侵害因素,本次提交了此法律修正案。未來,教育部亦將持續努力,提升韓國教職員共濟會會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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