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8.04. 公正經濟 — 「所有國家都擁有與其水準相稱的政府。」
這句話據傳是薩丁尼亞王國駐俄羅斯帝國大使約瑟夫·德·邁斯特於1811年針對俄羅斯憲法制定所發表的言論。意思是說,即使有高水準的政府,如果國家成員的水準較低而無法與之匹配,長期下來政府的水準也會隨之下降。
近來,由於對共同住宅內設置的資訊通信設備維護義務化制度的新設與施行出現反對聲浪,不禁讓人重新想起上述言論。對該制度的反對,似乎是源於未能理解資訊通信設備如今已是對市民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專業設備。
因為不了解其重要性,所以認為沒有必要去做,最終所有住宅都只能進行與其水準相稱的維護。
以建築物等場所的資訊通信技術(ICT)相關資訊通信設備維護義務化為主要內容的修正《資訊通信工程業法》已於7月19日開始施行。根據修正後的工程業法,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部長應制定並公告建築物、設施物等場所安裝的資訊通信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檢查所需的基準。此外,維護基準的內容、方法、程序等所需事項,則以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令定之。
同時,資訊通信設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管理主體」,應依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令的規定選任資訊通信設備維護、管理人,並可將資訊通信設備的維護等業務委託給資訊通信工程業者。
不過,工程業法雖規定,依總統令所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等場所安裝的資訊通信設備之管理主體,應遵守維護、管理基準,但相關的總統令即《工程業法施行令》的內容至今尚未制定。
有法律卻沒有下位法規,導致制度無法施行。
關於《工程業法》下位法規的制定與施行延遲問題,據報導是因為共同住宅相關機關、團體、當事人等利害關係人反對資訊通信設備維護制度的施行。
例如,大韓住宅管理士協會(大住管,會長 Ha Won-seon)針對《工程業法施行令》修正案,反對對300戶以上共同住宅賦予資訊通信設備維護人選任與性能檢查義務,認為這是「重複法令」與「雙重管制」。大住管強調,共同住宅方面,已依今年5月22日修正施行的《共同住宅管理法施行規則》,將智慧型家庭網路設備納入安全管計畫制定對象進行管理。
誠如該協會所主張,為防止因未遵守智慧型家庭網路相關安全規範而發生的安全事故,由公用住宅管理主體制定安全管理計畫,並依設施分別指定安全管理人員及安全管理負責人加以執行,也是一種辦法。
不過,對於既有設備的日常安全管理與需要專業性的維護、檢查,有必要區分看待。設備需要常態性安全管理,但由於老化等因素,也需要定期由具備專業性的技術人員等進行維護或檢查。
非ICT專家的共同住宅管理主體所能進行的資訊通信設備安全管理,大概包括確認構成設備的裝置之電源供應與運作狀態、為預防火災或觸電而進行的設備外觀確認與簡單清潔、防止設備遭物理竊盜或損壞的鎖具裝置狀態管理等。
公寓管理所所長或管理所職員,要自行進行▲作為家庭網路設備及家庭網路用機器基礎架構之家庭網路的設計與升級、▲因應新出現的網路協定、服務、應用程式問題而進行的家庭網路設定更新、▲為應對新型資安漏洞而進行的家庭網路伺服器、終端、網路各領域資訊保護及個人資訊保護政策的設定與運用、▲排除家庭網路系統中發生的軟體(SW)、硬體(HW)故障等事項,幾乎是不可能的。
同樣地,依《公用住宅管理法》屬義務管理對象的公用住宅設施安全管理計畫中,包含發電及變電設施、消防設施、電梯等,而針對這些設備,除了制定並實施安全管理計畫外,另依《電氣安全管理法》、《消防設施設置及管理相關法律》(消防設施法)、《電梯安全管理法》,由專門機構或具備專業能力的技術人員及企業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或檢查,這一點值得思考。
綜合上述情況,最終可以得出結論:有必要讓ICT專業人員對家庭網路等公用住宅的資訊通信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及檢查。
此外,大住管的主張中還有一些令人難以理解之處。
例如主張CCTV設備等屬於電氣設施中的弱電設備。對於正在數位化、IP網路化的CCTV設備,恐怕沒有多少人會同意它屬於電氣設施。如果所有接受電力供應的裝置都算是電氣設施,那麼現今各種接受電力供應的電子資訊通信產品都將被視為電氣設施。智慧型手機是電氣設施、行動通訊基地台是電氣設施、電視是電氣設施、洗衣機是電氣設施、電動車也是電氣設施。
同樣地,將與火災相關的緊急廣播設備等視為消防設施,這種看法也缺乏說服力。設置於公用住宅的場內廣播裝置,平時負責播送公告廣播,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時則播送緊急廣播。也就是說,它雖是輸入、輸出語音資料的資訊通信設備,但依不同情況用途也可作為緊急廣播使用。因此,場內廣播裝置又被稱為兼用緊急廣播的設備。然而,如果說場內廣播裝置是消防設備,就會得出一個奇怪的結論:構成場內廣播裝置的喇叭、擴大機等音響裝置,也都變成了消防設備。這種邏輯等於是說,喇叭和擴大機裝設在表演場所等處時是音響裝置、屬於資訊通信設備,但裝設在公寓裡就必須變成消防設施。
大住管的這類主張,其基礎是數十年前資訊通信設備概念或ICT產業尚未發展、未臻高階化與細分化的產業體系或制度。因此,對於過時落後的部分,應儘速修正,以免再發生類似情況。
若確實存在賦予類似義務的法令重複問題,由政府與國會進行協調整理即可。
此外,為了確保辦公住宅或設施物等《共同住宅管理法》未涵蓋場所的資訊通信設備之網路安全,要求儘速施行維護制度的聲音日益高漲,政府應回應這樣的要求。
令人擔憂的是,可能以反對共同住宅管理費上漲為由,導致智慧型家庭網路等資訊通信設備的維護長期無法妥善進行。這恐怕是源於認為阻止共同住宅管理費進一步調漲比確保網路安全更重要的認知。
然而,過去發生的許多安全事故中,多數案例的原因都是為了節省成本而省略或疏忽安全措施。
如果資訊通信設備維護制度無法紮實推動,那麼像2021年10月發生的公寓入住戶同時遭駭事件這類網路安全威脅事件再次發生,只是時間問題。
我們社會應理解,包含共同住宅在內的建築物、設施物內資訊通信設備維護制度,是為了保護市民的生命與財產而制定,並應集思廣益,使該制度能夠順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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