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6.12. 公正經濟 — 為支援創新產品的公共採購,將制定「創新產品支援中心」的指定與營運標準。支援中心可執行創新產品的發掘與推薦、需求方與供應方的教育宣傳、協助採購企業拓展海外採購市場、政策研究及海外案例調查等業務。
調達廳近日就上述內容,對《創新產品支援中心指定及營運相關公告》制定案進行了行政預告。
調達廳說明制定理由稱,此舉是依據《採購事業法》的修訂,欲就支援中心的具體指定與營運事項制定公告。制定案中納入了正在修訂中的《採購事業法施行令》及《施行規則》所授權的內容,並包含具體指定標準、申請及指定程序等內容。
檢視制定案的主要內容,其中規定了支援中心的業務範圍(草案第3條)。
支援中心依據法律第27條之2,執行▲創新產品的發掘與推薦▲針對需求機構及採購企業的教育宣傳與諮詢▲協助已獲創新產品認定的採購企業拓展海外採購市場▲政策研究及海外案例調查等業務。
制定了支援中心的指定標準(草案第4條)。
依據施行令第33條之2第7項,由調達廳廳長訂定的支援中心業務執行所需資產、專責組織、專業人力及業績等指定標準為:▲資產為申請日基準2億韓元(約新台幣450萬元)以上▲專責組織為專職人力20人以上▲專業人力為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依《國家技術資格法》取得技師以上資格者10人以上▲業績為最近3年內執行的公共採購領域研究服務合計業績達10億韓元(約新台幣2250萬元)以上。
制定了支援中心指定評估及指定(草案第6、7條)程序。
調達廳長在受理指定申請時,應調查是否符合指定要件及提交文件記載事項的事實性,並對符合支援中心指定要件的申請者進行評估。此時,調達廳長可組建並營運由5人以上組成的指定評估小組以進行調查與評估。
調達廳長應針對通過評估的申請者,透過合同審查委員會審議,決定最適合執行業務的支援中心預定指定者,並將該預定指定者的適當性提交給調達政策審議委員會或公共需求發掘委員會進行審議。
若經調達政策審議委員會或公共需求發掘委員會審議,認定預定指定者為適當者,則將其指定為支援中心並交付指定書。
納入了有關支援中心業務委託及契約(草案第8條)的具體內容。
調達廳長可將草案第3條所列業務的全部或一部分委託給支援中心。在此情況下,為確保穩定營運,委託期限以3年以內為單位,且每年在業務開始前須向支援中心通知業務範圍及業務預算等業務計畫。
此外,支援中心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調達廳長提交包含以下內容的業務計畫書:▲組織及業務管理計畫 ▲相關組織營運及分領域人力投入計畫 ▲合同管理方案 ▲品質保證計畫及活動 ▲業務推進日程等。
調達廳長在將業務委託給支援中心時,應依據《以國家為當事人的合同法(國家合同法)》第7條及同法施行令第26條第1項第5款子目之規定簽訂合同。
受託執行業務的支援中心若欲將委託業務的一部分再委託給第三人,須取得調達廳長的事前核准。
具體列舉了支援中心的義務(草案第9條)。
調達廳長可對支援中心就委託業務執行相關事項發布監督上必要的命令,並可在每年簽訂合同前或其他必要時,調查支援中心是否仍符合指定要件。
支援中心就受託業務的執行,應於每年度業務結束後2個月內,向調達廳廳長報告該年度業務推進績效、預算執行績效及下一年度業務計畫等;並應就創新產品公共採購支援業務,針對需求機構及採購企業等實施滿意度調查,為提供更好的服務持續採取措施,並向調達廳廳長報告其結果。
制定了支援中心指定取消或業務停止(草案第10條)的依據。
若支援中心有下述情形:▲以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指定 ▲喪失執行業務或事業的能力 ▲未達指定標準,調達廳長可取消其指定,或指定6個月以內的期間命令其停止業務。特別是,若以虛假、不正當方法取得指定者,則強制規定須取消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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